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沿海有关省、市、区交通厅(委):
为加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有效地标示我国沿海的新危险沉船,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GB4696-1999《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国家标准和有关法规、国际海事组织SN/Circ.259通函和国际航标协会相关建议和指南,我局制定了《中国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贯工作。
附件:中国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规则(试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
附件:
中国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更有效地标示在我国沿海发生的新危险沉船,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GB4696-1999《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国家标准和有关法规、国际海事组织相关通函和国际航标协会相关建议和指南,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海区及其港口、通海河口为标示新危险沉船而紧急设置的应急沉船示位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管理的主管机关。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航标管理机关,分别按照航标管辖范围负责管辖水域应急沉船示位标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用途、特征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 应急沉船示位标应设置或系泊在新危险沉船之上,或尽可能靠近新危险沉船的地方,标示新危险沉船所在,船舶应参照有关航海资料,避开本标谨慎航行。
第五条 应急沉船示位标(见下图)的特征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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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 │浮标表面是等分的蓝黄垂直条纹(最少4个条纹最多8个条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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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状 │柱形或杆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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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标 │如装有,为直立/垂直的黄色十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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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质 │黄蓝光互闪3秒,蓝光和黄光轮流各闪1秒钟,中间暗0.5秒 │
│ │ Bu 1.0s + 0.5s + Y1.0s + 0.5s = 3.0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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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如果为标示同一危险沉船设置了多个标,其灯质必须同步闪光;可以考虑│
│ │加设雷达应答器(莫尔斯编码“D”)和/或AIS应答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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