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社会保障方面在东北三省试点的基础上,增加8个省份开展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扶持对象达2288万人。中央财政社会保障专项转移支付由2002年的754.73亿元增加到 2006年的1666.82亿元,年均增长21.9%,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由2002年的31. 4%提高到2006年的37。8%。
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增加,并大力投向事关民生的领域,落实了中央政策,引导了地方政府资金投向,大大促进了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过程中更多地考虑与政策相关的人口、粮食产量等因素,公共财政阳光照耀到了政策涉及的所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目前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共计213项。根据职能分工,有的部门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比较多,有的部门比较少或者没有。如民政部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农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补助优抚对象经费、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等项目。又如教育部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等项目。
(四)加强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
一是完善转移支付管理和分配办法。在财力性转移支付方面,不断改进标准财政收入、标准财政支出、标准财政供养人员数等测算方法,引入激励约束机制,转移支付办法、数据来源与测算结果公开。在专项转移支付方面,2000年
财政部出台了《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明确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在工作中参照这一办法对专项转移支付的申请和审批、分配和使用、执行和监督等各个管理环节提出的要求,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对大多数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采取“因素法”与“基数法”相结合、以“因素法”为主的分配方法,并补充修订了相关的专项管理办法。
二是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将一些原列入部门预算、执行中下划地方的项目,如车辆购置税项目,在年初时列入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规范了相关财政资金的拨付渠道和管理程序。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确保财政支农资金安全有效,财政部于2007年在全国开展“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年”活动,通过多项措施防止支农资金违规使用。财政、审计部门还组织专项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是逐步提高地方预算编报完整性。国务院高度重视提高地方预算编报完整性问题,采取一系列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6]37号)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补助收入全额列入省级总预算,同时在省级总预算中反映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及补助,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本级预决算的监督”。2005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
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财政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指导性意见》,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报本级人大预算草案的内容和格式; 2006年又印发了《关于地方政府向人大报告财政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补充通知》,要求各地将上级政府对本地区(包括本级和下级)的税收返还和补助,全额列入本级预算。各级政府向人大报送预算的程序更趋规范,内容更趋完整。需要说明的是,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众多,情况不同,有的在年初可以确定数额,有的在执行中需要进行项目审批,有的如救灾、救济只能根据执行中出现的情况确定使用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