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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规范财政转移支付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规范财政转移支付情况的报告


--2007年6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金人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受国务院委托,我着重就规范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向本次常委会会议报告,请予审议。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经济社会结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非常重视,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方针,全国人大对此十分重视,积极给予指导并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转移支付体系不断完善,转移支付管理不断加强,转移支付的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但受一些因素制约,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并逐步加以规范。
  一、财政转移支付基本情况
  (一)建立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1994年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实施税收返还,将中央通过调整收入分享办法集中的地方收入存量部分返还地方,保证地方既得利益。目前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两税返还和所得税基数返还。其中,增值税、消费税两税返还按1:0.3增长比率计算,所得税基数返还为固定数额。中央财政并不拥有税收返还的分配权、使用权,这部分收入实际上是地方财政可自主安排使用的收入,在预算执行中通过资金划解直接留给地方。2006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3930.22亿元。这部分收入作为中央财政收入计算,2006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2.8%;如果将其视同地方财政收入,则2006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42.6%。
  目前,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体系由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构成。
  一是财力性转移支付。是指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中央财政安排给地方财政的补助支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由地方统筹安排,不需地方财政配套。目前财力性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乡财政奖补资金、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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