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海油工程尼日利亚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7〕626号)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关于海油工程设立尼日利亚公司的请示》(海油总资产〔2007〕41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所属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海石油平台维修安装有限公司合资设立“海油工程尼日利亚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奈拉(约合7.84万美元),其中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现汇出资950万奈拉(约合7.45万美元),占95%的股份;深圳市中海石油平台维修安装有限公司以现汇出资50万奈拉(约合3900美元),占5%的股份。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海洋油气田开发工程的承包、设计、安装、维修及相关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你单位到我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该境外企业将注册文件报你公司备案,并按照《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应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拉各斯使馆经商室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