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惠中矿业合营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7〕618号)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在朝鲜合资设立惠中矿业合营公司的请示》(京商经字〔2007〕23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矿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朝鲜与朝鲜两江道矿业联合所合资设立“惠中矿业合营公司”。该境外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均为4490万欧元,其中中方以现汇出资169.5万欧元,以设备出资2120.4万欧元,共计2289.9万欧元,占股51%;外方以矿权、土地使用权及生产设备等出资2200.1万欧元,占股49%。合作期限为15年。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精铜矿石的开发、加工及销售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局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局备案,并按照《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朝鲜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