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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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