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49号)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已经2007年5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证券法》、《
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公司债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
证券法》、《
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四条 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应当诚实信用,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债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认购债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七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