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科研设计企业,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的规定,采取知识产权折价入股、折价出售股权、技术奖励或分成等方式对有关人员实施激励。
第十条 科研设计企业根据激励对象的贡献对其实施中长期激励,包括绩效奖励、技术奖励(分成)、折价出售股权和奖励股权(股份)的总额度,不应超过企业近三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设计企业不超过25%);激励对象个人中长期激励的收益水平最高不应超过其薪酬总水平(含中长期激励收益)的40%。
第十一条 科研设计企业以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为股权激励方式的,激励对象个人中长期激励的预期收益水平最高不应超过其薪酬总水平(含中长期激励预期收益)的40%。兑现时应满足本办法第五条(六)规定的企业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科研设计企业按照中长期激励计划计算的激励总额,与本办法规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允许达到的最高激励水平相比,按照两者的低值确定。
第十三条 激励对象享有的尚未兑现的中长期激励不得转让,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企业不得为个人认购股权(股份)垫付款项,不得为个人融资提供担保。
第三章 中长期激励计划的申报和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设计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计划,应依次履行以下决策和申报程序:
(一)中长期激励计划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或院长(经理)办公会议通过。
(二)中长期激励计划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听取职工意见。
(三)中长期激励计划需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抄送财政部、科技部。其中科研设计企业根据中长期激励计划实施的年度激励方案,应事前与国务院国资委沟通,事后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和科技部备案。
第十六条 科研设计企业中长期激励计划申报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