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中央科研设计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7]86号)
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实施《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促进中央科研设计企业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中央科研设计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和科技部反映。
国资委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二00七年五月十八日
中央科研设计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支持中央科研设计企业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发展,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建立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转制科研院所、设计企业,以及中央管理企业所出资控股的已实现企业化转制的科研院所和设计企业(以下统称科研设计企业)。
已上市的科研设计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按照国资委、
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或《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8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长期激励,主要是指科研设计企业对为企业中长期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技人员和从事研发的管理人员,以及在企业未来发展中具有关键或核心作用的科技人员和从事研发的管理人员实施的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