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 开户行收到通兑业务指令时,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审核付款人是否已开通通存通兑业务;
  (二)审核付款人账号、户名、密码是否正确;
  (三)审核无误的,对付款人账户进行账务处理;
  (四)在自收到通兑业务指令时起10秒内向代理行返回成功或失败的业务回执。
  第二十一条 代理行收到通存业务回执后,打印存款回单交付客户。
  代理行收到通兑业务回执后,将款项转入客户指定账户或支付现金给客户,打印取款回单交付客户。
  第二十二条 对交易失败且已做行内账务处理的通存或通兑业务,代理行和开户行应及时进行账务冲正。
  第二十三条 代理行发出通存或通兑业务指令后,在60秒内未收到回执信息的,可发起冲正指令,撤销未纳入轧差的通存通兑业务。
  第二十四条 客户委托代理行办理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时,应提交下列要件:
  (一)已填制的通存通兑业务凭证;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本人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
  客户在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委托代理行办理账户信息查询业务的,不再另行提交上述要件。
  第二十五条 代理行审核客户提交的要件无误后,应及时发起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指令,收到开户行实时返回的查复信息后打印账户信息回执单交付客户。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银行应严密审核手续,加强业务管理、事后稽核和检查监督,确保通存通兑业务处理的准确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 银行应加强对小额支付系统净借记限额及清算账户的监控管理,确保客户通存通兑业务资金实时轧差、及时清算。
  第二十八条 代理行办理通存业务时,由于系统故障无法确定业务终结的,应将款项留存并向客户出具留存凭证,俟系统恢复正常后,及时通知客户做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代理行办理通兑业务时,由于系统故障无法确定业务终结的,应向客户出具业务处理待定凭证,俟系统恢复正常后,确认业务处理成功的按下列程序处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