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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通存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将资金实时存入其指定的本人或他人开户行个人存款账户。
  通兑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从其开户行个人存款账户实时支取款项。
  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实时查询其开户行个人存款账户信息。
  通存业务和通兑业务可委托他人办理,账户信息查询业务仅可由客户本人办理。
  第八条 通存、通兑业务支持转账和现金两种方式。
  转账方式的通存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将其在代理行个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转存到其指定的本人或他人开户行个人存款账户的业务;转账方式的通兑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将其在开户行的个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转存到其指定的代理行个人存款账户的业务。
  现金方式的通存是指客户向代理行缴存现金,存入其指定的本人或他人开户行个人存款账户的业务;现金方式的通兑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从其开户行个人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的业务。
  第九条 个人申请开通通存通兑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开户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二)持有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并设置个人存款账户密码;
  (三)个人存款账户存折上注明开户行的12位支付系统行号;使用借记卡的客户应知悉其发卡银行具体营业机构的详细名称;
  (四)本人与开户行签订通存通兑业务协议。
  第十条 个人与开户行签订通存通兑业务协议时应当议定下列事项:
  (一)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账号和户名;
  (二)通兑业务每日累计金额上限;
  (三)需要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代理行不得设定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金额上限。
  第十二条 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应填制代理行提供的通存通兑业务凭证。通存通兑业务凭证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业务种类:通存、通兑或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二)交易方式:现金或转账方式;
  (三)业务金额;
  (四)委托日期;
  (五)收款人名称、账号;
  (六)收款人开户行名称;
  (七)付款人名称、账号;
  (八)付款人开户行名称;
  (九)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十)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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