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银发[2007]203号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防范支付风险,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通存通兑业务)是指个人客户通过代理行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对本人或他人在开户行开立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实时办理资金转账、现金存取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本办法所称代理行是指根据客户委托发起通存通兑业务指令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本办法所称开户行是指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接收代理行发来的通存通兑业务指令,并对客户指定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进行业务处理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个人存款账户包括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活期储蓄账户。
本办法所称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是指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护照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三条 中国境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银行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有关现金管理、反洗钱等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客户可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活期存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借记卡和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存折(以下简称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五条 通存通兑业务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代理行和开户行实时完成本行客户的账务处理;小额支付系统定时完成代理行和开户行之间的资金清算。
第六条 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并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具备开办跨行和行内通存通兑业务的功能。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通存通兑业务包括通存业务、通兑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