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存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将资金实时存入其指定的本人或他人开户行个人存款账户。
通兑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从其开户行个人存款账户实时支取款项。
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实时查询其开户行个人存款账户信息。
通存业务和通兑业务可委托他人办理,账户信息查询业务仅可由客户本人办理。
第八条 通存、通兑业务支持转账和现金两种方式。
转账方式的通存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将其在代理行个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转存到其指定的本人或他人开户行个人存款账户的业务;转账方式的通兑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将其在开户行的个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转存到其指定的代理行个人存款账户的业务。
现金方式的通存是指客户向代理行缴存现金,存入其指定的本人或他人开户行个人存款账户的业务;现金方式的通兑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从其开户行个人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的业务。
第九条 个人申请开通通存通兑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开户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二)持有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并设置个人存款账户密码;
(三)个人存款账户存折上注明开户行的12位支付系统行号;使用借记卡的客户应知悉其发卡银行具体营业机构的详细名称;
(四)本人与开户行签订通存通兑业务协议。
第十条 个人与开户行签订通存通兑业务协议时应当议定下列事项:
(一)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账号和户名;
(二)通兑业务每日累计金额上限;
(三)需要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代理行不得设定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金额上限。
第十二条 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应填制代理行提供的通存通兑业务凭证。通存通兑业务凭证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业务种类:通存、通兑或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二)交易方式:现金或转账方式;
(三)业务金额;
(四)委托日期;
(五)收款人名称、账号;
(六)收款人开户行名称;
(七)付款人名称、账号;
(八)付款人开户行名称;
(九)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十)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十一)客户联系电话、住址。
第十三条 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行可终止其通存通兑业务:
(一)本人提交通存通兑业务终止申请书的;
(二)违反通存通兑业务协议的。
第十四条 开户行在与客户签订通存通兑业务协议或收到客户提交的业务终止申请书后,应于24小时内实施业务开通或终止。
第三章 业务处理
第十五条 客户委托办理通存业务时,应向代理行提交下列要件:
(一)已填制的通存通兑业务凭证;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采用转账方式的,应提交付款人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
(四)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客户委托办理通兑业务时,应向代理行提交下列要件:
(一)已填制的通存通兑业务凭证;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付款人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
(四)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代理行受理通存业务时,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审核客户提交的要件;
(二)查验客户有效身份证件;
(三)客户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查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审核无误的,对付款人进行账务处理并发出通存业务指令至开户行。
第十八条 代理行受理通兑业务时,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审核客户提交的要件;
(二)查验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客户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查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客户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留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审核无误的,及时发出通兑业务指令至开户行。
第十九条 开户行收到通存业务指令时,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审核收款人是否已开通通存通兑业务;
(二)审核收款人账号、户名是否正确;
(三)在自收到通存业务指令时起10秒内向代理行返回成功或失败的业务回执;
(四)根据小额支付系统对成功业务回执的确认信息,对收款人账户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开户行收到通兑业务指令时,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审核付款人是否已开通通存通兑业务;
(二)审核付款人账号、户名、密码是否正确;
(三)审核无误的,对付款人账户进行账务处理;
(四)在自收到通兑业务指令时起10秒内向代理行返回成功或失败的业务回执。
第二十一条 代理行收到通存业务回执后,打印存款回单交付客户。
代理行收到通兑业务回执后,将款项转入客户指定账户或支付现金给客户,打印取款回单交付客户。
第二十二条 对交易失败且已做行内账务处理的通存或通兑业务,代理行和开户行应及时进行账务冲正。
第二十三条 代理行发出通存或通兑业务指令后,在60秒内未收到回执信息的,可发起冲正指令,撤销未纳入轧差的通存通兑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