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批费用减缓请求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缴纳专利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向专利局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1.专利费用可以减缓的种类
(1)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2)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3)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4)复审费
(5)年费(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的年费)
2.专利费用减缓的手续
提出专利申请时以及在审批程序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减缓应当缴纳但缴费期限尚未届满的费用。
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应当提交证明文件。费用减缓请求书必须有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签章。上述“必要时”是指一般情况下,国内个人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不要求其提供证明,但外国申请人、港、澳、台地区的申请人以及国内社会知名人士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则要求其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费用减缓请求符合规定的,应予批准并发出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申请人按照批准的比例缴纳费用。
费用减缓的审批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执行。
(四)代办处受理数据采集规则
采集专利申请数据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采集质量将对受理工作产生重要影响。制定本规则的目的在于统一工作标准,规范数据采集格式,提高数据采集质量。本规则涉及数据准备、数据采集、数据校对三项工作,其详细内容另行公布。
三、受理专利申请的程序
(一)受理面交的专利申请
1.确定申请类型。依据申请人提交的专利请求书,确定专利申请类型。
2.受理审查。根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条的规定,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则申请文件进入受理程序。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其申请文件所存在的缺陷和不受理的依据。申请人不能当时消除文件缺陷的,专利申请文件不予受理,将文件退还申请人,不出具受理通知书且不在申请文件上做任何标记;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出具不受理通知书,此时的申请文件不再退回申请人,文件应当按照不受理程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