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要求优先权声明的专利申请文件;
(5)专利申请被受理后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专利申请受理的相关法规
(一)专利申请文件的受理条件
根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受理: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具有请求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还应当具有说明书附图;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具有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
使用中文;
符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请求书中应当具有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申请人地址;
符合
专利法第
十八条或者第
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明确或者可以确定。
(二)确定专利申请日
根据
专利法第
二十八条及实施细则第
五条第一款及审查指南的规定,应当按照下述要求确定专利申请日:
向专利局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以递交日为申请日;通过邮局邮寄到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信封上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晰无法辨认的,以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并将信封存档。
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递交日为申请日。
邮寄或者递交到专利局非受理部门或者个人的专利申请,其邮寄日或者递交日不具有确定申请日的法律效力。如果被转送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以受理处或者代办处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