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实用新型专利检索费
11.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12.三种专利复审费
13.三种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费
14.优先权要求费
15.中止程序请求费
16.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强制许可请求费
17.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1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费用
(1)布图设计登记费
(2)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
(3)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
(4)延长期限请求费
(5)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
(6)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
(7)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
(二)专利收费对象
1.代办处可以收取申请人(专利权人)或代理机构交纳的专利费用。
2.代办处不得收取涉外专利和涉及PCT专利申请的专利费用。涉外专利的专利费用,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依法应缴纳的有关专利费用。
3.代办处不得收取港、澳、台法人及个人直接由境外汇交的专利费用。
七、专利费用收取程序
(一)接收专利费用的方式
代办处可接收银行、邮局汇寄或面交至代办处的专利费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专利缴费日的确定
专利缴费日应当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九十一条第三款、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通过银行汇款缴费时,银行汇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申请号及费用种类),以代办处收到正确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
通过邮局汇款缴费时,邮局汇单中未写明正确申请号和费用名称的专利汇款,代办处可直接办理退款,退款后不保留原汇款日。
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代办处的专利费用,以收到日为缴费日。
面交支票未能兑付而被银行退回,且属于交款人责任未及时更换支票的,以更换支票日期为缴费日。
(三)专利收费的记账
对于收缴的各种专利费用,代办处应当使用由专利局提供的计算机收费系统(以下简称收费系统)记账。每日应建立面交、邮局、银行记账卷、特殊凭证卷(X卷H卷)。工作需要时,可建立更正卷(J卷)。收费系统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其操作手册或有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