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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一)现场考评是指考评人员到现场采取勘察、问询、复核等方式,对考评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分析和评价。
  (二)非现场考评是指考评人员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提出考评意见。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绩效考评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价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
  (一)比较法。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考评期情况、不同单位和地区同类支出等指标的比较,综合分析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方法。
  (二)因素分析法。指通过分析影响目标、结果及成本等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方法。
  (三)公众评价法。指对无法直接用指标计量其效果的支出,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考评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根据分值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方法。
  (四)成本效益分析法。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来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方法。
  (五)交通部确定的其他考评方法。

第六章 绩效考评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一级单位对预算年度绩效考评的实施情况和上年度项目绩效考评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报交通部核备。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绩效目标和绩效考评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本单位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不断改进内部管理,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应根据绩效考评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交通预算项目管理的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对绩效考评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要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找出项目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通过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加以改进、规范。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属一级单位应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和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为提高交通预算项目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绩效考评信息发布制度,将绩效考评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一级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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