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自动化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办处: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自动化系统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自动化系统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自动化系统的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及数据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动化系统管理,包括对自动化设备、专用软件及数据的管理。
一、自动化设备的配置、使用及管理
本办法所称自动化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2006年底以前为代办处配置的,用于专利申请受理、收费系统的硬件设备及其附件。上述设备属国有资产,由专利局统一管理,代办处保管使用,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用。
(一)代办处应为所配置设备提供足够的空间和安全的地点,以保障设备的安全和专利申请受理、收费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代办处设备应实行定点定人保管使用。任何人不得使用该设备从事和代办处业务无关的工作。
(三)设备使用人不得擅自增减或改动计算机的硬件配置,不得在计算机内安装游戏软件或与代办处业务无关的其它软件。
(四)设备的报废由专利局决定,其它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置。对于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交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转有关部门审批。
自2007年起,代办处为开业所需购置的设备以及更新或增加的自动化设备,应满足系统安全运行所需的配置要求,相关费用在专利局拨付的业务工作补贴费中列支(按照《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第
八条执行)。相关设备购置后,应报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备案。
二、专用软件的使用、维护及数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