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办规财发[2007]13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
为指导各地做好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工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村卫生室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指导》。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
建设指导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村卫生室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 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偏远、民族、边境、贫困及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流行地区村卫生室建设,引导各地加大投入,深化改革,健全村级卫生服务机构,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
第三条 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卫生厅局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计划的项目。
第四条 中央专项资金用于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配置由省级政府负责落实。
二、村卫生室功能
第五条 承担规定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
三、建设原则
第六条 一个行政村只建设一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村原则上不支持建设卫生室。各地可因地制宜,邻近行政村共建一所村卫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