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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投保农户直接根据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
  第八条 试点省份要结合本地财政状况、农业生产情况和农户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保费补贴试点方案和农业保险推动措施,切实落实有关各方责任,稳步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试点省份应将上述事项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试点省份会同当地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制定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的具体保险条款、赔付责任承担办法等事项,并报财政部备案。保单上应明确载明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农户以及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中央财政预算。试点省份省本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科目管理保费补贴资金。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的承保面积、保险费率和补贴比例,测算中央、省本级各自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数额,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每年9月底以前向财政部提出下年度预算申请。财政部经审核后安排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15日以前拨付省本级承担的本年度补贴资金。财政部核实后,于每年1月底以前按上年度下达的预算指标拨付应承担的本年度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财政部于每年4月初以前下达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在确认省级财政部门承担的本年度补贴资金全部到位后,财政部根据本年度预算指标及已拨付资金情况,拨足应承担的本年度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随时掌握保费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年度执行中,如因承保面积超过预计而出现补贴资金不足时,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补足,并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执行进度,通过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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