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4月13日 财金[2007]25号)
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省(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的精神,从2007年开始,我部选择部分地区开展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2007年试点省份为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和四川。为做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各项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
附件: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做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的管理,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省级政府组织开展的特定农作物品种的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参保农户提供补贴。
第三条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基本原则是自主自愿、市场运作、共同负担、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