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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对于工伤职工就业政策,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企业的责任。在目前就业存在较大压力的情况下,工伤职工通过康复虽然恢复了一定的职业劳动能力,但在体能上仍然难以与正常职工相比,重返工作岗位难度较大。因此,对康复后的工伤职工重返工作岗位或再就业尚需通过试点进一步明确扶持政策
  四、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实施步骤及要求
  (一)部署阶段(2007年底前)
  1.各地要对本地区工伤职工的数量、伤残程度、病种特点、区域分布等进行调查摸底,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分析研究本地区工伤职工康复实际需求和工伤康复技术水平和专业优势,选择合适的工伤人群、工伤伤残或职业病种类,有针对性地明确试点工作任务。
  2.在继续做好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南昌市工伤医疗康复中心综合试点工作,发挥.其示范作用的基础上,部里再选择4至6个城市及4至6家不同类型的康复机构作为全国工伤康复试点城市及全国工伤康复综合试点单位。各省市可以确定1至2个城市及1至2家康复机构分别作为本省工伤康复试点城市及工伤康复综合试点单位。
  3.各地在确定工伤康复综合试点单位时,要尽可能利用现有卫生(中医药)、工会、民政、残联等社会康复资源,建立协议康复服务方式,劳动保障部门原则上不建、不直接管理工伤康复机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必须具有康复特色,特别是在当地具备一定的康复(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人才、技术和设备优势(具体条件见附件)。
  4.建立全国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各省市的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5.各省区(市)试点实施方案,特别是试点城市及试点单位确定后报部备案。
  (二)实施阶段(2008年至2009年底)
  1.各地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试点工作目标和任务,由社会保险机构与工伤康复试点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2.各试点单位按照试点要求和协议约定开展工伤康复服务,并结合试点工伤伤残或职业病种类,探索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
  3.各地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并逐步完善工伤康复政策。
  4.积极开展工伤康复人才培训工作,探索多层次工伤康复专门人才的培养方向。
  (三)评估阶段(2010年上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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