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请承担塞尔维亚高级官员研修项目实施任务的通知
(商合促批〔2007〕25号)
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根据中、塞(黑)两国政府2005年6月23日换文规定,我同意为塞方在华举办经济管理研修班,拟邀请40名塞政府经济管理官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来华参加为期10-15天的研修班,分2期进行,每期20人。第一期培训时间为2007年8月1日至8月15日,外地考察地点为广东省;第二期培训时间为2007年8月22日至9月5日,外地考察地点为江苏省。上述项目培训地点均为北京市,培训语言为塞尔维亚语。
经研究,上述项目交由你单位承办。有关招生工作将由我部通过我驻塞尔维亚使馆经商处统一办理。实施项目所需费用标准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举办受援国政府官员培训(研修)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外字〔1999〕725号)执行。
为圆满完成上述援外任务,确保研修质量和效果,请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我部与你单位签订的内部总承包合同规定,精心编制研修方案,合理安排研修课程,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费用预算,分别于研修项目开班前报我部审核,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选派政治素质高、协作精神好、业务能力强、认真负责、经验丰富的授课和管理人员,承担上述研修项目的教学和组织管理工作。
三、及时与我驻塞尔维亚使馆经商处联系,了解有关对外招生的进展情况,并积极予以配合。有关情况及时向我部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精心组织好来华学员的实习、考察活动,确保安全。有关事宜请径与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联系。
五、项目实施期间,如发生重大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并随时报告我部及你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六、项目实施结束后15日内,将书面总结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项目效果、学员评价、学员情况表、经验教训及建议等)报送我部有关主管部门。
有关项目实施中的具体事宜,请径与我部经济合作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