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不得为其投资者或投资者的关联人提供担保。
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金融企业,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以固有财产提供担保或拆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
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0%。
属于财务公司性质的金融企业,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九、关于金融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管理的要求
《规则》第38条规定:“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金融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
《规则》实施后,金融企业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金融企业按规定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直接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金融企业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截至2006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应付职工福利费账面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余额为赤字的金融企业,应当将职工福利费余额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盈余公积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2.余额为结余、执行新
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将职工福利费余额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未执行新
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将职工福利费余额全部转入应付职工工资(职工福利)。
对于应付职工福利费的结余,金融企业应当遵循职工福利费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基本规定,逐步消化,可用于支付以前年度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也可根据形势发展综合考虑职工福利计划,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投资者决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或支付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等其他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
(二)关于企业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