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

  已经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金融企业,由投资者依法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以上职权;
  尚未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金融企业,国家财政部门作为金融企业的投资者,按国家现行有关文件的规定,将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部分授予经营者。经营者通过行长办公会或总裁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形式行使财务管理职权。
  其他尚未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金融企业,投资者通过理事会等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财务管理职权。
  (二)关于财务总监的规定。
  金融企业要积极探索财务总监委派制,对分支机构委派财务总监,充分发挥财务总监在强化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中的职能作用。
  五、关于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等方面的要求
  《规则》第10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应,在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方面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条所称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主要包括:
  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小于100%。
  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其固有财产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系人的授信及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资本净额的10%;对全部关系人的授信及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资本净额的50%。
  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对单个客户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责任总额一般不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0%;资本总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属于财务公司性质的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0%。
  六、关于金融企业支付能力的要求
  《规则》第11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保障相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足额提留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
  本条所称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
  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