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
(2007年3月30日 财金[2007]2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为贯彻落实《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实现新旧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的充分衔接,我部制定了《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有关部门、金融企业应当认真组织实施《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及《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结合具体情况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各金融企业还应当按照《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的规定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新旧财务制度顺利转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
附件: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
一、《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适用范围
《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以下简称《规则》)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
(一)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企业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有资本占实收资本50%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本占实收资本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国有资本投资者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本占实收资本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国有资本投资者能够实际支配金融企业行为的金融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