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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全国测绘行政执法依据》和《全国测绘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的通知

  (七)地图审核监督检查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地图审核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审核工作。”
  (八)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对航摄项目经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
  2.法律依据:
  《国家基础航空摄影经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对航摄项目经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行政奖励(共3项)
  (一)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奖励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条“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测绘标志保护工作奖励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七条“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测绘成果管理工作奖励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五条“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共20项)
  (一)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项目的;(二)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二)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1)《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测绘资质证书》:(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测绘单位依法中止的;(三)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五)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接测绘项目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2)《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测绘资质发证机关对1年内未参加年度注册的测绘单位予以公告;对2年内未参加年度注册的测绘单位,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三)缓期注册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缓期注册:(一)未按时报送年度注册材料的、年度注册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二)应当变更的事项未变更的;(三)未按规定登记测绘项目的。”
  (四)不予注册测绘资质证书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注册:(一)年度注册材料弄虚作假的;(二)不符合相应测绘资质标准条件的;(三)单位信用不良,被投诉且造成较大影响,并经核查属实的;(四)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五)缓期注册的测绘单位逾期未整改的;(六)有严重违反测绘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收回其测绘作业证并及时交回发证机关
  1.实施机关: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测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测绘作业证并及时交回发证机关,对情节严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将测绘作业证转借他人的;(二)擅自涂改测绘作业证的;(三)利用测绘作业证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四)利用测绘作业证进行欺诈及其他违法活动的。”
  (六)基础测绘规划组织实施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二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七)地籍测绘规划编制与组织管理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八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地籍测绘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八)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九)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未依法出具汇交凭证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未依法出具汇交凭证的;”
  (十)未及时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测绘成果资料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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