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处罚种类:没收测绘成果和违法所得,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第
二十九条第五项“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收回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并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使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不按规定标示版权所有者或者擅自改变版权所有者的。”
(五十一)伪造身份或者掩盖其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真实使用用途,骗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没收测绘成果和违法所得,罚款
3.法律依据:
《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第
三十条“伪造身份或者掩盖其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真实使用用途,骗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收回其取得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并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非法所得5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十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降级或者取消房产测绘资格
3.法律依据: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第一项“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五十三)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降级或者取消房产测绘资格
3.法律依据: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第二项“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五十四)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降级或者取消房产测绘资格
3.法律依据: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第三项“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十五)以伪造证明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一次性测绘批准文件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
2.处罚种类:撤消批准文件,责令停止测绘活动,罚款,收缴测绘成果
3.法律依据: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责令停止测绘活动,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对中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形成的测绘成果依法予以收缴:(一)以伪造证明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一次性测绘批准文件的;”
(五十六)超出一次性测绘批准文件的内容从事测绘活动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
2.处罚种类:撤消批准文件,责令停止测绘活动,罚款,收缴测绘成果
3.法律依据: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责令停止测绘活动,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对中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形成的测绘成果依法予以收缴:(二)超出一次性测绘批准文件的内容从事测绘活动的。”
(五十七)未经依法批准将测绘成果携带或者传输出境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将测绘成果携带或者传输出境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政监督检查(共9项)
(一)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三十四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基础测绘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
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基础测绘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
财政部门和测绘主管部门应对基础测绘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和承担单位应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基础测绘经费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测绘资质的监督检查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第
三条“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是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单位资质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测绘单位是否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和履行测绘法律法规制度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是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机关。”
(四)测绘市场的监督检查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市场。”
(五)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监督检查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一)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二)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三)是否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四)是否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五)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六)对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六条第二款“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