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
1.实施机关: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五十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三项“有本条例第
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十一)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查询
1.实施机关: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四项“有本条例第
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查询的。”
(四十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1.实施机关: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五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四十三)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1.实施机关: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五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四十四)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1.实施机关: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五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四十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1.实施机关: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五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四十六)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没收测绘成果和违法所得,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第
二十九条第一项“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收回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并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使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四十七)未经提供单位许可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没收测绘成果和违法所得,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第
二十九条第二项“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收回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并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使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未经提供单位许可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四十八)使用单位的身份变更或者改变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用途又不及时向提供单位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没收测绘成果和违法所得,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第
二十九条第三项“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收回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并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使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使用单位的身份变更或者改变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用途又不及时向提供单位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的;”
(四十九)对获得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保管不当,造成数据全部或者部分丢失、被窃,又不及时向提供单位报告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没收测绘成果和违法所得,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第
二十九条第四项“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收回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并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使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对获得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保管不当,造成数据全部或者部分丢失、被窃,又不及时向提供单位报告的;”
(五十)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不按规定标示版权所有者或者擅自改变版权所有者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