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还应当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二十二)未按规定送审地图的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
1.实施机关: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资格:(一)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的;”
(2)《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送审地图的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的;”
(二十三)专题地图在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1.实施机关: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罚款
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资格:(二)专题地图在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
(二十四)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出版
1.实施机关: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罚款,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资格:(三)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出版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还应当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二十五)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
1.实施机关: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罚款,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资格:(四)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还应当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二十六)未取得相应测绘资质,擅自编制地图
1.实施机关:省、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
3.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以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测绘资格,擅自编制地图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编制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未在地图上载明依法核发审图号
1.实施机关: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地图上载明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审图号的;”
(二十八)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样图
1.实施机关: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样图的。”
(二十九)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审查意见修改
1.实施机关: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
(三十)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
1.实施机关: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
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的;”
(三十一)伪造或者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地图审图号
1.实施机关: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
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伪造或者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地图审图号的。”
(三十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1.实施机关: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
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
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