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扩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覆盖面
(五)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企业依法建立的协调解决劳动争议的组织,在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时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强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性环节,也是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作用的需要。各地工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立和健全工作。
(六)针对目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数量减少和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难等问题,各级工会要采取措施在提高工会组建率的同时,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同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组织结构形式,建立多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巩固和完善现有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规模经营的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及时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会要督促企业依法落实调解组织的办公经费和人员等,确保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七)在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比较集中的开发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创新组织形式。各地工会、产业(行业)工会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区域、行业优势,加强对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
(八)各地工会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调整充实调解员队伍,改变目前部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有名无实、无人办事的状况。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企业,应当配备专职调解人员。要对新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在岗调解人员进行定期轮训,在三年内普遍轮训一遍,切实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努力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整体水平
(九)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是提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整体水平的必然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地工会要根据该司法解释对调解协议书效力的认定,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完善调解工作考核标准、调解人员培训准入制度和表彰制度等,规范劳动争议调解文书制作,进一步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