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
(总工发〔2007〕23号 2007年6月11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充分发挥工会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处机制,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现就进-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推动工会维权机制建设
(一)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劳动关系在总体保持健康稳定的同时,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不断出现,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二)各级工会要依照《
劳动法》、《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工会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中的职责,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不断创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方式与途径,振奋精神,知难而进,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机制,有效排查争议苗头化解争议隐患
(三)“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是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为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各级工会要通过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法制宣传教育制度等载体,形成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环境氛围,不断完善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将纠纷苗头及时化解在基层。
(四)各级工会要在劳动争议预防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自下而上的预警机制,完善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地方劳动争议信息协调制度、信息收集和分析评估制度等,通过预测、预报和预防等措施,发现有可能引发劳动争议事件的隐患,及时排查处置。对矛盾可能激化的重大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以便有关方面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处理矛盾和问题,有效地避免和减少社会不稳定现象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