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省份2007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省份2007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卫办监督函[2007]481号)


江苏、河南、海南、贵州、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为做好2007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加大职业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卫生部关于印发2007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55号)的要求,我部决定对部分省份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2007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情况。

  1.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动员和实施方案制定情况。

  2.法律法规宣传和技术培训的组织实施情况。

  3.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包括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煤矿、制药行业、农药生产企业和各级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的底数情况。

  4. 已完成监督检查的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机构数量,制发的卫生监督意见书数量,卫生监督业务档案是否统一规范。

  5. 违法行为查处,特别是重大案件立案调查、结案以及报告情况。

  6. 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监督检查结果情况,社会举报、投诉及办理情况。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

  1.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召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会议或举办培训班等宣传活动的情况。

  2.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配套办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程序的情况。

  3.省级职业卫生专家库的建立、动态管理情况,专家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审查的专项检查情况,包括已检查单位占全部建设单位的比例,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节和处罚情况。

  二、督查方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