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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7〕281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转报襄樊市环保局关于博拉经纬纤维有限公司排放恶臭污染物(二硫化碳、硫化氢)执行排放标准值的请示》(鄂环保文〔2007〕5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确定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方法不适用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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