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食药监办[2007]150号)
有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为做好中西部地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保证项目资金安全,确保建设质量,依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在充分征求有关省(区、市)局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局办公室制定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现印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二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西部地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保证项目资金安全,确保建设质量,依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西部地区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项目检查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中西部地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制定检查方案,组织项目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反馈投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自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落实整改;按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项目进展有关情况。
第六条 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主动接受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