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针对调研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调研组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在企业投保意识明显不强、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市场各方准备不足的情况下,目前在我国还不具备全面推开的条件,应在重点行业和具备一定条件的地区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完善配套政策与实施条件,稳步推进。
(一)联合下发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制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政策和要求,推动各地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二)当前重点要做好试点准备工作
在环保总局和保监会统一部署下,由易到难,尽快启动试点。
一是环保部门根据环境污染风险的水平,制定环境责任保险投保企业(设施)的指导名录。
二是在危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企业开展试点。
三是在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等行业开展试点。
四是在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开展试点。
五是在一些重点地区开展试点,如太湖、淮河、黄河、松花江流域、长江下游等流域,由各省根据实际确定试点企业。
(三)积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工作
从立法层面为建立和实施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提供法律依据。修订《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明确水、土壤和大气污染责任者对清除污染费用、对第三方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等。逐步制定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专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细化有关责任事故认定、损失评估标准、保险保障范围、操作流程等具体内容;明确企业投保费用税前列支,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其投保意识和积极性,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四)加强环保部门与保险行业的协调与合作
一是环保部门要与保险公司加强数据共享,支持保险公司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要共同研究制定环境风险评估和损失核定标准的指南,以利于保险公司做好企业风险评估、防灾防损检查以及污染事故的查勘定损和赔偿工作,增强企业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要培育和发展专业环境风险和损失评估机构,增强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检查和损失评估的社会化专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