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目前的承运人责任险产品中,通常对造成环境污染后的清污费用赔偿较低,致使用于赔偿污染损失的赔偿额较低。比如在主险保额为20万元的承运人责任险中,附加清污费用责任险的限额在宁波为4-5万元,浙江为2万元,难以完全补偿污染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能满足企业完全转移污染风险的需要。
六是针对危险品运输企业利润较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企业生产成本影响较大的情况,可以考虑以企业或企业联合体为单位投保(目前的承运人责任险以每车为单位投保),或在不提高附加险限额、不提高保费的情况下将主险和附加险限额共用,以提高保障水平。
七是环境污染损失的评估和责任认定,如果由保险公司单方面确定,难以保障公平、中立,是否可以由第三方承担。
(三)保险公司希望完善相关法律,辅以必要的政府行政推进,并妥善解决再保险支持问题。
一是明确保险公司可以承担的责任范围,并据此开发相关的保险产品。在目前摸索阶段,建议仅对责任归属认定简单、损失程度容易计算的直接损失(如清理污染费用等)进行补偿,不宜将恢复生态环境等间接损失纳入保险范围,以保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平稳起步。
二是目前污染损失评估体系尚不完善。环境污染的损失评估难度较大、专业性强,需要环保部门协助进行环境损失评估,提高损失评估的科学性、公正性。
三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属于高风险领域,需要妥善解决再保险支持的问题,特别是国外保险机构的再保险支持问题。
四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应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可先在条件相对成熟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开展试点,待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五是保险公司需要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服务能力。承保前,应对企业进行详细、科学的风险评估。对企业实行风险评估时,应考虑企业的产品类型、生产规模、厂址地形、安全措施等因素,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实行差异化保险费率。承保后,应不定期到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建议,从源头上控制事故的发生。
六是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需要地方政府出面,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解决部分企业投保积极性不足的问题。条件成熟的地区,可考虑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七是地方政府积极性较高、财政实力较强的地区,可考虑由地方财政、危险品生产企业和保险公司等共同出资建立环境污染损害专项赔偿基金,专门用于对超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予保障的损害责任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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