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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调研报告》的通知

  二、调研了解到的主要情况

  参加座谈的各方代表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都表示了肯定和支持。主要意见如下:

  (一)地方环保部门特别是基层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比较陌生,认为实施这项制度应做好必要的准备。

  一是应首先解决立法保障问题,尤其要将环境污染责任险作为强制保险推出,法律依据尤为重要。

  二是需要建立企业环境风险评估体系,并根据企业环境风险的大小确定保险的对象、保险额度和保险费率等。

  三是应由法律明确在环境污染事故中造成一些特定区域(如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破坏等情况下,应由哪个部门提出索赔、赔偿金如何使用和监管等。

  四是要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追溯时效问题。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可能是持续性的,对环境的损害可能要经历相当长的时期后才显现出来,因此,保险产品设计前对于赔偿的追溯时效究竟多长应该界定清楚。

  五是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提供资金垫付用于社会储备物资的调配与施救。

  (二)大部分企业支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但对该保险能否满足环境风险保障需求存在疑虑。

  一是在开展调研前,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于2007年4月4日,就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集团公司代表会谈。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代表表示,对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工作予以支持,但是都认为目前不宜把大型化工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理由是:公司财力雄厚,可自行解决污染赔偿问题;与现有的保险和基金制度不好协调,如中石油、中石化设有“安全生产保证基金”,该基金已经涉及环保方面;一些污染责任损害,如油污损害的赔偿限额很大,担心国内保险公司不具有承保能力;建议将环境污染责任险计入企业生产成本。

  二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立中应考虑按产品类别确定强制保险的范围及费率,可根据企业事故发生频率和安全管理水平实行浮动费率制度。

  三是如果推行强制保险,第三方(污染事故中的受损方)应有直接请求权(第三方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保险公司可以预付部分赔款,用于污染事故的处理及对第三者的赔偿。

  四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目前危险品运输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是作为附加险附带在承运人责任险主险项下,今后可将环境污染责任险设为独立的险种,便于操作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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