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室主任应热爱中医药事业,贯彻执行国家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深刻理解、尊重中医药的理论价值和科学内涵,是本领域有较高威望的领军人物,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重点研究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研究室的科研团队应具有立足中医药理论、临床或生产实践,开展自主创新的能力;年龄、职称和知识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在每个研究方向上均有优秀学术带头人,曾承担完成国家重大中医药科研任务。
(二)研究工作结合本单位的优势和发展重点,有明确、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并在本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三)具有必备的研究条件。涉及实验研究工作的重点研究室要有所需技术的国家中医药科研三级实验室或相应技术实验室作为技术平台支撑,涉及临床研究工作的重点研究室要有满足临床研究条件的专科门诊和病房。
(四)依托单位能为重点研究室提供建设经费和后勤保障等配套条件,建立有利于重点研究室运行的管理机制,能保证重点研究室建设和建成后的运行。
第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申报文件。依托单位根据要求进行申报并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申请书》,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择优推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遴选评估、审核后批准立项,申请单位填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第四章 建设
第十一条 重点研究室立项后即进入首个建设实施期,建设期期限为3年。
第十二条 在首个建设周期内,实行重点研究室依托单位日常管理、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年度考核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评估相结合的动态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 建设期内实行建设情况年报制度。重点研究室依托单位每年向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的书面材料,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书面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期内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对未通过考核、评估的重点研究室建设单位采取限期整改、取消建设项目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