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用定标液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用定标液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食药监办[2007]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适应各地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对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用定标液、清洗液等产品的分类界定通知如下:
一、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用定标液(校准品):其类别与被标定的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的类别相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