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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文社图发〔2007〕31号 2007年8月1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国古籍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评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定“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目的是加强对古籍保护工作的管理,推动各古籍收藏单位改善古籍保护条件,提高古籍保护工作水平,促进我国古籍保护工作健康、持续开展。
  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组织“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评定工作。文化部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评选范围包括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型图书馆、博物馆等古籍收藏单位。
  第五条 “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评选标准如下:
  (一)收藏古籍的数量一般在10万册件以上或收藏古籍善本数量在3000册件以上;
  (二)有古籍专用书库;
  (三)有专门的古籍保护机构和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健全;
  (四)有专项古籍保护经费。
  第六条 申报及评定程序:
  (一)各图书馆、博物馆等古籍收藏单位,向所在行政区域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请。
  (二)“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单位须按照文化部制定的统一格式,提交申请报告、申报说明书、古籍保护计划及其他说明材料。
  (三)各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单位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文化部申报。中央直属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文化部申报。
  (四)文化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送专家委员会评审。
  (五)专家委员会根据评选标准进行评审,提出“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推荐名单,提交文化部。
  (六)文化部通过媒体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推荐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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