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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2007修订)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协调,把承担的项目纳入本单位科研计划,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研究工作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要加强项目自我管理,以保证研究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十条 成果形式为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科研项目,须同时遵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回执所填账户必须是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账户,由财务部门填写。项目组使用项目经费必须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接受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账户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国家语委科研办。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1.设备及耗材费:用于购买项目研究所需设备及耗材的支出;

  2.资料费:用于购买项目研究所需图书、资料等支出;

  3.会议费:用于召开项目研讨会、座谈会、鉴定会等所发生的会议费支出;

  4.差旅费:用于项目研究所发生的出差、调研等支出;

  5.劳务费:包括项目研究所需人工费用和专家审定费等支出;

  6.管理费:不超过年度科研经费的5%,用于日常科研管理工作;

  7.其他支出:项目研究需要但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有关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一般在研究工作开始拨付50%,阶段成果检查合格后拨付40%,其余10%在项目全部完成后拨付。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付下期经费;情况严重的,国家语委科研办有权终止合约,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项目进展情况和科研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的;

  2.擅自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的;

  3.经审查,科研阶段性成果未达到预定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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