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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2007修订)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教语信〔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民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

  2001年8月,教育部、国家语委印发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见教语信〔2001〕1号)。今年2月12日,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换届,并对上述文件进行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规划领导小组职责与构成》等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1年所发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2.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规划领导小组职责与构成

  3.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21世纪第二届科研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0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加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语委)立项的语言文字应用科研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规划、部署全国语言文字应用的科学研究工作。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家语委科研办)负责制订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布置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结项,负责重大、重点项目的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项目申报

  第三条 国家语委科研项目主要面向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语委系统征集。项目类别包括:重大攻关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四条 项目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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