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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章程修改、住所变更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章程修改、住所变更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7]138号)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申请报告》(长金报[2007]42号)、《关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变更的申请报告》(长金报[2007]36号)及相关申请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让所持你公司15%(1500万股)的股权,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受让其中7.059%(705.9万股)的股权,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受让其中2.647%(264.7万股)的股权。

  股权转让完成后,你公司股东及其持股情况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4705.9万股,占总股本的47.05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各持有1764.7万股,各占总股本的17.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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