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
4、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的;
5、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其他行为。
(二)对于项目负责人:
1、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承建的工程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本人未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3、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
4、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的;
5、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其他行为。
(三)对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所在企业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施工现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所在企业或工程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3、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
4、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的;
5、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其他行为。
四、对于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无上述行为,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三类人员”,颁发管理机关可不再重新考核,其证书有效期可延期3年。
五、“三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三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由本人向所在施工企业提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经施工企业同意后,由施工企业向原颁发管理机关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名单(申请表可参照《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建质函[2004]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