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施罗德集团设立上海代表处及首席代表任职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7]166号)
施罗德集团:
贵公司设立上海代表处及首席代表任职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设立上海代表处,名称为:施罗德集团上海代表处;我会对高潮生先生(护照号:202950505,美国公民)任该代表处首席代表无异议。
二、根据《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证监机构字[1999]26号)的有关规定,你公司上海代表处可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代表处及工作人员,不得与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处或所代表的机构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契约,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