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央数据中心对审批的信息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农业部报告生猪生产和防疫信息。
图2 固定终端传报模式(略)
四、实施步骤
(一)8月10日前,完成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系统应用软件设计、开发和部署工作,并将应用规范和要求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门户上公布。
(二)8月10日前,各省要明确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的实施机构和负责人,完成规模养猪场的统计和备案工作,落实相关应用终端配置和网络的准备工作。
(三)8月25日前,完成规模养猪场统计、网上备案、上传准备工作。
(四)8月31日开始,正式报送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
五、保障措施
农业部负责组织制定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计划、相关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协调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农业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有关软件设计、培训等技术支持工作。
省、县两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本辖区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自行筹措本级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经费。
规模养猪场自行配置数据报送终端,通过互联网或GPRS网络建立网络传输条件。
附表1
规模养猪场基本情况统计表
┌───────┬──────┬──────┬──────┬──────┬──────┐
│ 养殖场名称 │ │养殖代码(备│ │ 填报日期 │ │
│ │ │ 案号) │ │ │ │
├───────┼──────┼──────┼──────┼──────┼──────┤
│ 养殖场地点 │ │ 猪场类型 │ │ 法定代表人 │ │
├───────┼──────┼──────┼──────┼──────┼──────┤
│ 养殖场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兽医人数 │ │
├───────┼──────┼──────┼──────┼──────┼──────┤
│动物防疫合格证│ │ 颁发时间 │ │ 有效期 │ │
│ 持有情况 │ │ │ │ │ │
├───────┼──────┴──────┴──────┴──────┴──────┤
│动物防疫合格证│ │
│ 颁发单位 │ │
├───────┼──────┬──────┬──────┬──────┬──────┤
│ 填表人 │ │养殖场负责人│ │审核单位(盖│ │
│ │ │ 签字 │ │ 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