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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开展规模养猪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开展规模养猪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农医发[200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央1号文件规定,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全面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并取得积极进展。针对近一段时间各地生猪生产和防疫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为促进国家扶持生猪生产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在畜牧业生产统计、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经研究,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并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展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是目前加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是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提高畜牧业生产宏观调控能力和管理水平,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产品安全监管水平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请各地务必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顺利进行。对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和畜牧业司,并抄送农业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方案

农 业 部

二○○七年八月二日

  附件
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央1号文件规定,根据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在畜牧业生产统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经研究,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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