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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7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7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7〕66号)


各保险公司: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日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保证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的,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资金。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保险公司提存、处置资本保证金等行为应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遵循“足额、安全、稳定”的原则提存资本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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