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7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7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7〕66号)
各保险公司: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七十九条规定,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日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
《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保证金,是指根据
《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的,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资金。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保险公司提存、处置资本保证金等行为应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遵循“足额、安全、稳定”的原则提存资本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