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7〕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已于2007年7月13日由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和韩国财政经济部税制室长许龙锡分别代表各自政府主管当局在北京正式签署。该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现将谅解备忘录文本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
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当局和大韩民国政府主管当局为适当地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就第
十一条第三款和第
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举行会谈,并就以下达成一致意见:
一、第十一条第三款中,“中央银行和行使政府职能的金融机构”一语是指:
(一)在中国:
1. 中国人民银行;
2. 国家开发银行;
3. 中国进出口银行;
4.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5.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6.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7. 其所有权结构和职能相当于“韩国投资公司”的组织(名称待双方主管当局通过换函确定);